兰州市卫生局
一、主要职责
根据职能调整,市卫生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拟订地方性卫生法规、规章,制订市级地方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及部门行业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提出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服务标准和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并指导实施。
(三)研究制订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四)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制订严重危害人群健康疾病的防治规划和方案,完善全市执法体系,对我市各类公共卫生和传染病管理等行使卫生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职权,控制烈性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组织对各类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的监测与综合防治。审核发放饮食从业机构从业许可证和健康证,负责与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许可和广告审查,并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依法管理医疗机构,规范医疗市场,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制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审核发放各类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资格证并监督实施。
(六)依法加强血液管理,保证临床安全用血。
(七)研究拟定全市医学科技和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医疗科技攻关和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指导和协调医疗卫生学术团体的工作。
(八)制定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并组织实施人才工程建设和学科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九)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发展传统医药、民族医药事业,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研究、发掘、整理祖国医学遗产。
(十)贯彻国家爱国卫生方针、政策,制定全市爱国卫生和创建卫生城市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各有关部门完成爱国卫生工作任务,动员全社会参与爱国卫生活动,积极开展全民健康教育。
(十一)积极开展妇幼卫生保健和优生优育工作,降低严重危害妇女儿童健康的疾病发病率。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医疗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制定全市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方案和医德守则及管理办法,进行政治理论教育、法制教育和普法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十三)负责卫生财务、基建、设备、国有资产的管理,协调制订医疗卫生服务价格政策,监督医疗卫生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负责全市离休干部公费医疗工作。
(十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做好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党的建设,按政策做好干部人事、劳动工资、老干部、知识分子工作。
(十五)促进与发展国际间的医疗卫生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好援外医疗队的派遣管理工作。
(十六)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疫情暴发流行等,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流行蔓延。
(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局内设七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制定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调查研究起草综合性文稿,组织综合性会议;负责局机关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政务督办、机要档案、新闻宣传、保密、信息、统计、信访、接待工作;负责局机关财产及车辆管理。
(二)人事处(离退休干部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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