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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住房公积金

业务网点: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厅  电话:8457692   地址:武都路427号二楼

网点名称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中国工商银行兰州市城关支行

牟小丽

8472705

武都路427号

中国工商银行兰州市七里河支行

王玉红

2343407

西津西路5号

中国工商银行兰州市西固支行

蒋希琴

7575815

合水路8号

中国工商银行永登支行

鲍 玫

6422250

和平街2号

中国工商银行红古支行

解伟国

6213127

平安路976号

中国建设银行兰州市住房城建办事处

费咏玲

8457047

庆阳路296号

中国建设银行兰州市城关办事处房改金融专柜

李菊英

8407331

武都路427号

中国建设银行兰州市草场街办事处

王锡慧

8352025

佛慈大街33号

中国建设银行兰州市电力支行安宁办事处

周 涛

7669947

安宁西路504号

中国建设银行兰州市东岗办事处房改金融专柜

谭庆华

8816940

天水南路73号

中国建设银行兰州市西固支行住房城建办事处

李 飞

7562530

兰化15街150号楼

中国建设银行兰州市河口办事处房改金融专柜

姜 涛

7523607

新维路183号

中国建设银行永登支行

巨燕玲

6422331

解放街94号

中国建设银行红古支行

胡 刚

6211449

平安路744号

中国建设银行榆中支行

高兴武

5221925

栖云南路2号

中国建设银行皋兰支行

韩积宝

5721145

北辰路354号

兰州市商业银行兴兰支行

秦 伟

8824582

南昌路731号

交通银行兰州分行营业部

晋 强

8850341

庆阳路252号

中国农业银行兰州市城关区支行三爱堂分理处

宋彩霞

4660052

鼓楼巷75号

中国农业银行榆中支行

汉 瑛

5221534

栖云北路2号

中国农业银行永登支行

王青梅

6423646

永尧路3号

招商银行兰州城关支行

吴圣亮

8452383

中山路24号


贷款服务热线


中心业务大厅贷款热线 8457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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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登管理部服务热线 6423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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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驻中心服务热线 8407331

个人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万元还款测算表(等额本息还款法)
个人贷款10000元还款测算表
(等额本息还款法)

借款期限
(年)
公 积 金 贷 款
商 业 银 行 贷 款
月利率
月还款
(元)
利息总和
(元)
月利率
月还款
(元)
利息总和
(元)
1
3.60
——
432.00
5.325
    ——
639.00
2
3.60
435.67
456.08
5.475
445.78
698.72
3
3.60
296.67
680.12
5.475
306.81
1045.16
4
3.60
227.23
907.04
5.625
238.30
1438.40
5
3.60
185.61
1136.60
5.625
196.83
1809.80
6
3.975
159.98
1518.56
5.925
171.02
2313.44
7
3.975
140.26
1781.84
5.925
151.47
2723.48
8
3.975
125.51
2048.96
5.925
136.89
3141.44
9
3.975
114.07
2319.56
5.925
125.62
3566.96
10
3.975
104.94
2592.80
5.925
116.68
4001.60
11
3.975
97.51
2871.32
5.925
109.42
4443.44
12
3.975
91.34
3152.96
5.925
103.43
4893.92
13
3.975
86.14
3437.84
5.925
98.40
5350.40
14
3.975
81.71
3727.28
5.925
94.15
5817.20
15
3.975
77.89
4020.20
5.925
90.50
6290.00
16
3.975
74.56
4315.52
5.925
87.35
6771.20
17
3.975
71.64
4614.56
5.925
84.60
7258.40
18
3.975
69.07
4919.12
5.925
82.19
7753.04
19
3.975
66.78
5225.84
5.925
80.07
8255.96
20
3.975
64.73
5535.20
5.925
78.19
8765.60
21
3.975
62.89
5848.28
5.925
76.52
9283.04
22
3.975
61.24
6167.36
5.925
75.02
9805.28
23
3.975
59.74
6488.24
5.925
73.68
10335.68
24
3.975
58.37
6810.56
5.925
72.47
10871.36
25
3.975
57.13
7139.00
5.925
71.38
11414.00

兰州市破产、关闭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兰住管[2006]3号


第一条 为了解决因企业破产、关闭而造成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管理职能缺位问题,保证该类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结算等业务不受影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宣告破产、关闭企业(以下简称破产、关闭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破产、关闭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第三条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破产、关闭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管理中心应在其业务范围内委托一处银行经办网点(以下简称经办银行),设立破产、关闭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以下简称“托管户”),对破产、关闭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进行集中管理。
管理中心刻制“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托管户结算专用章”,作为托管户专用印章。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纳入托管户管理的破产、关闭企业职工(以下简称托管职工),由管理中心发放《住房公积金账户托管凭证》(以下简称“托管凭证”),供其办理转移、提取等结算业务。
第六条 托管凭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住房公积金托管凭证编号、原单位名称、转入托管户后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号、转入托管户余额;
(三)转入日期、管理中心经办人。
第七条 管理中心应建立托管单位(个人)信息档案,包括《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托管开户申请表》、《住房公积金托管开户清册》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托管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审批手续时,须出示托管凭证,由管理中心对单位(个人)信息档案进行核实后按规定审批。
托管职工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从托管户全部提取或转出的,需将托管凭证交回管理中心注销。
托管凭证被盗、遗失、损坏的,职工本人应出具书面申请和管理中心要求的有关材料,经管理中心确认后办理补发手续。
第八条 破产、关闭企业在破产、关闭前已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企业破产清算组织尚未解散的,由企业破产清算组织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填写《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托管开户申请表》及《住房公积金托管开户清册》(须附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经本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报管理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管理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转移审批单,由企业破产清算组织持住房公积金转移审批单及《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托管开户申请表》、《住房公积金托管开户清册》到其原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办理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托管户的有关手续。
(二)企业破产清算组织已经解散,财务印鉴已销毁的,职工个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本人档案托管机构(兰州劳动力中心市场等)或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出具的本人基本情况证明等,向管理中心申请将本人住房公积金转入托管户管理;管理中心受理申请并审核通过后,向企业原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出具公函,并附住房公积金转移审批单、《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托管开户申请表》及《住房公积金托管开户清册》等,交由职工本人到企业原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托管户的有关手续。
(三)破产、关闭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处于封存状态的,由企业破产清算组织或申请人按常规程序办理启封手续。
第九条 原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对破产、关闭企业原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原单位账户下,只有部分职工转入托管户的,单位账户保留,托管职工个人账户销户;
(二)原单位账户下,通过正常提取、转移、转托管,个人账户全部销户的,单位账户销户。
第十条 破产、关闭企业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在未转入托管户前,本人要求提取且符合提取条件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其所在企业的破产清算组织核实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企业在破产、关闭前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而在安置职工时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由企业破产清算组织填写《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托管开户申请表》及《住房公积金托管开户清册》,报管理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企业破产清算组织直接将补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托管户。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已进入托管户管理的职工重新就业的,在职工与新单位确定正式劳动关系后,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并经管理中心审核审批后将其住房公积金从托管户转入新单位账户统一管理。
住房公积金已进入托管户管理的职工,在托管期间,本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且符合提取条件的,由职工本人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管理中心审核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提取手续。
第十三条 已进入托管户管理的住房公积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结息。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应当为住房公积金已进入托管户的职工提供余额查询、复核等服务。
第十五条 企业改制过程中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进入重组单位或重组单位无法对其住房公积金实施正常管理的职工,可纳入托管户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等需要以个人形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并入托管户进行管理。托管职工需要以个人形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也并入托管户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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